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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原巡视员一审获刑18年:造成超5亿元国家财产损失

更新时间:2023-05-29

来源:青海在线

2月17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发表对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宣判的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指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继续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嫌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勾结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收买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兼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协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协助他人违规提供资金、协助他人承包业务并多次受贿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约579.83万元;王丽打破职权违规审核贷款,导致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与工作至案发,其财产、开支明显远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极大,其行为已包含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包含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不道德已包含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远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解释来源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不道德已包含巨额财产指罪。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施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裁决。

(原标题为《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一审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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