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关注】青海妈妈产假调整为188天
更新时间:2023-01-30
来源:青海在线
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改动,立足促进人口平衡发展,重点环绕实施“三孩”政策,中止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设施实行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措施等,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确保,确保涉及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此次改动,将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获取重要法治依据和制度确保,对激发公众生育潜力,增进我省人口长期平衡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青海妈妈依法生育享受188天产假 希望用人单位给“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用婚假15日;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骗90日;给予男方看护骗15日。希望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生育假,那青海省内依法生育三孩子的妈妈们享用到的产假就是188天,居于全国中等水平。此外,《条例》特别增加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积极生育政策设施“组合拳”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行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增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升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希望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反对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获取托育服务”内容。
《条例》减少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城乡社区建设改建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设施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医疗、哺乳提供便捷条例”内容。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反对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积极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获取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身体健康指导。”
《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完善出生缺陷预防网络,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避免或者增加出生缺陷。增强孕产妇和新生不妙重症临床医治能力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等照顾条款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改动为:对持有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助、决定乡村大力发展项目等方面给予照料。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行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用该条款礼遇。
“独生子女车祸”条款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残疾、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与生活、养老、医疗、精神安慰等全方位帮扶保障。
文/图:青海日报
总监制:银吉卓玛
监制/审稿:祁永忠
责编: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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