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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新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业务活动

更新时间:2023-07-11

来源:青海在线

  中新网西宁3月22日电 (李隽 李霞)22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得知,该省出台《青海省社会的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业务活动,助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准则》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

  据报,青海省对各级民政、审批注册部门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登记不道德、自治行为、供职管理、财务管理、收费行为、业务活动等作出规定。

  明确提出社会的组织要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章程,为构建党的的组织和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改变奠下制度基础。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良社会的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拒绝,青海省进一步强化社会的组织非营利性监管和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负责人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的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所佩项目,不得擅自成立项目收费、筹集资金或提升收费标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多达理事总数的1/3。

  《准则》提出社会组织应当坚决非营利属性,不得专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社会的组织可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划入个人、其他组织所有。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应用于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同时,社会的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政策,合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缴纳相关费用,不得展开与收费挂勾的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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